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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可执行

来源:作者:时间:2023-12-06

最高院判例观点: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活动情况,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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