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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人可能受仲裁条款约束的 4 种情形

来源:作者:时间:2023-07-25


挂靠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情况下成为仲裁协议主体

尽管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挂靠人无法仅仅因为属于实际施工人就成为仲裁条款的主体,但不排除在实际交易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可以证明挂靠人同意并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使其成为仲裁条款的当事人,通常来说,包括以下 4 种情况:

1、代理。代理包括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如果挂靠人和名义上的承包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发包人知晓且没有反对的,可以主张挂靠人才是合同的真正主体,从而适用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债权债务转让或者加入。根据现行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债权、债务转让后,受让人受仲裁条款约束。此外《民法典》规定了债务加入的情形和程序,如出现债权、债务加入的情况,也可以视为挂靠人成为合同主体。而在实践中,如果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名义的承包方转让了基于施工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或者发包人同意挂靠人加入合同中,则挂靠人受仲裁条款约束。

3、第三人获益行为。从传统民法来看,第三人能否可以因从合同中获益突破相对性成为合同当事人,一直存在争议。与英国以及国际投资仲裁等域外的规定和实践不同,我国对此的基本态度为否定,原《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对第三人履行的,只能由债权人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仍承袭了该一般规定,但规定了法定或者约定情况下受益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这些例外情况常见于保险代位求偿或者一般的合同代位权纠纷中,在满足条件的情形下,受益方是有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援引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救济的。

4、禁反言。禁反言原则是仲裁协议扩张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实践中,一方在其参与的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对仲裁条款发表意见或者未明确提出异议,则该行为的后果其形成约束。如前述临沂中院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条款,与发包人在前案诉讼中主张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是分不开的。也正是由于禁反言的存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无论是发包人、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对于相关争议解决条款的立场应当采取谨慎立场,基于有关事实情况和自身需求,作出作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


来源iCourt法秀、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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