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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陷阱”

来源:作者:时间:2023-09-25

日常生活中

时常要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

这些合同里经常会出现一些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换言之,一份合同“模板”面向所有的客户对象,不考虑每个人的个性需要,只要客户愿意与之达成合同关系,就必须被动接受这些条款。

但在形形色色的格式条款里

有些内容显失公平

一旦引起纠纷

即便双方已经签字确认

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房屋销售条款

不对等权利不生效



案件详情



贾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限时销售委托合同》,约定由贾某委托经纪公司对其所有的房屋以不低于129万元价格进行限时独家销售,销售时间为4个月。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向贾某支付保证金1000元,并向贾某推荐了购房人。三方就房屋价格反复磋商,磋商价格甚至低于最低销售价格。其间,贾某出现身体不适状况,表示不愿意继续出售房屋。经纪公司以贾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限时销售委托合同》,贾某返还1000元保证金,并给付合同“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三倍中介费的违约金38700元。


诉讼过程中

贾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并主动返还了保证金1000元

但拒绝给付违约金38700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应予准许。双方合同兼具委托合同与中介合同的特征,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人享有单方解除权。本案合同系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对等,显失公平,且经纪公司未采用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进行标注,故该条款对贾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贾某在合同约定的限时销售期限内不再销售房屋,应赔偿经纪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经纪公司给付贾某的1000元保证金实际是为保证其“限时独家”销售的权利而支付的定金,综合考虑到贾某已将1000元保证金返还的事实,法院最终判令,贾某再赔偿经纪公司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



房产中介为达成房屋交易,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本案针对房产中介利用格式条款不当限制一方权利,造成明显不公平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有利于房屋中介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今晚报,转载自天津高法、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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