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原告在撤诉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2、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3、二审程序中,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应允许上诉方撤回上诉,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4、二审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方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原则上应允许上诉方撤回上诉,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上诉方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法院一旦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创设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这是和解协议所带来的不争之客观结果,其性质与调解协议有所不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第二种意见,即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因被和解协议实质变动而不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新的诉讼。
5、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如何处理?
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6、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若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受理。
7、再审审查程序中,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如何处理?
答: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8、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9、再审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构成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不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受理。
10、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撤回起诉的是否还可重新起诉?
答: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原告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